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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改委:規範保障性租賃房REITs試點發行。

5月27日,證監會辦公廳、發改委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規範保障性租賃房試點發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資產管理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機構應充分認識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意義,這是發行保障性租賃房的基礎設施。

此外,上述有關部門需要深入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相關要求。REITs作為保障性租賃房發行的基礎設施,應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發起人(原業主)應為開展保障性租賃房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得開展商品房和商業房地產開發業務。

項目應權屬清晰、運營模式成熟、市場化效益可持續,並被相關部門認定為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嚴禁以租賃住房名義變相融資非租賃住房等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變相規避房地產調控要求。

《通知》要求,嚴格規範回收資金使用,發起人(原權利人)為保障性租賃房基礎設施REITs發行的凈回收資金優先用於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建設。如果沒有投資保障性租賃房項目,也可以用於其他基礎設施短板重點領域建設。

鼓勵將凈回收資金用於投資明確、條件成熟、能在短期內形成有效投資的新項目,促進投資良性循環的形成。發起人(原始所有人)應在項目申報發行基礎設施REITs時對回收資金的使用作出承諾,並以適當方式公開。

《通知》明確,發行保障性租賃房基礎設施REITs的發起人(原始權利人)應當每季度向相關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省發展改革委報告回收資金的使用情況。

發起人(原始權利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回收資金,並承諾監督發起人(原始權利人)按照規定使用回收資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相關業務制度,按照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向社會公開發起人(原始權利人)回收資金的使用情況。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相關業務監管規則,確保上述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