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書面同意轉租合同,並辦理轉租登記。
3.轉租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也就是說,轉租房屋不得超過承租人承租的期限,除非經房主同意延長租期。
4.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的,轉租合同也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為了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承租人在轉租房屋時,應向新承租人說明原租賃合同的內容。
房屋轉租的條件: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方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