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才能處理:
(壹)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情況和補貼標準;
(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
(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計劃和建設承包計劃;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計劃;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和權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