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老舊運輸船舶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老舊運輸船舶達到本規定附錄規定的特殊定期檢驗年齡繼續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在達到特殊定期檢驗年齡前後半年內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特殊定期檢驗,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並報船舶營運證書或者國際船舶登記證書發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通過專項定期檢驗並繼續從事水路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在首次專項定期檢驗期滿後,每年申請壹次專項定期檢驗,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並報船舶營運證書或者國際船舶登記證書發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