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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建築、辦公樓、倉庫及其他建築物。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或者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第四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壹管理。

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處負責本市房屋租賃的登記管理、房屋租賃價格評估和房屋租賃信息的收集匯總;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處負責房屋租賃登記的組織實施。第五條公安、計劃生育、工商、稅務、規劃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租賃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員登記和治安管理,負責承租人和居民的戶籍、境外人員登記和治安管理。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常住居民的計劃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主管稅務行政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第六條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等管理部門委托,集中辦理本轄區內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戶籍或暫住證登記、計劃生育管理、稅收征管等相關工作。第七條政府提倡出租人委托街鎮出租管理服務中心發布出租信息。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的委托,發布房屋租賃信息,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二章租賃當事人的義務第八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和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工作。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 *部分房屋,未經其他* * * *書面同意;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屬於危險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

(八)房屋拆遷公告已經發布;

(九)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第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得出租給不提供身份證件的個人;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單位;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計劃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發現承租人和居住人員懷孕或有身孕的,應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四)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後,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六)發現出租屋內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七)告知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和居民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收集承租人和居民依法應當填寫的信息;

(八)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九)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相應的房屋租賃稅。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委托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的義務。第十壹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的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活動。發現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履行計劃生育責任,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五)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如實填寫相關表格,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