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法定撤銷權的種類:
1.因不可抗力而解散;
2.承租人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終止的;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終止轉租的;
4.承租人因未付或遲付租金而終止租賃;
5.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造成房屋損失的,予以解除;
6.出租人可以隨時終止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法定解除權的種類:
1.因不可抗力而解散;
2.出租人拒絕交付租賃房屋並終止租賃;
3.因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損壞或損失而解散;
4.對於無期限承租人,可隨時終止合同;
5.當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時,有權隨時終止租賃房屋;
6.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而終止的;
7.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被終止的;
8.房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對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承租人無法使用的;
9.壹房多租的有效合同無法實際履行,終止。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