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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異地經營有哪些規定?

公司註冊後,公司創始人壹般會主持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創立大會將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將包括關於公司住所的規定。壹般公司的住所地是公司經常經營的地方。那麽公司法對遠程操作有什麽規定呢?公司法規定在當地工商部門備案或異地經營設立分支機構,否則屬於非法經營。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公司住所以外經營活動的批復,可以明確以下管理要求:(1)壹個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在住所以外的自有或者租賃場所經營的,必須辦理相關登記。(二)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當地申請分公司登記。對於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如部分國有企業和其他未進行公司制改制的經濟組織),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設立經營的,可以申請增設經營場所或者分支機構;在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外經營的,應當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工商局登記註冊,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地的市區內設立經營的,可以申請增設經營場所,也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市區外設立經營的,應當申請設立分支機構。(3)以公司名義異地經營,但沒有設立的,不需要登記,不視為“無證經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異地經營由登記主管機關的管轄地和所在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對於“操作”標準的界定,以“設置操作”作為認定標準;對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要求也略有不同。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法制辦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適用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的規定,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在異地開展業務,不需要在異地辦理營業執照。但屬於其他分支機構等經營機構的,應當另行申請經營許可證。1.根據批復的規定,只要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適用範圍依法沒有地域限制,被許可人在壹個地方取得行政許可的,不需要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請相同的行政許可或者相同的行政許可。比如,建築企業在某地合法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後,就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參與投標,承接建築工程,而不必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請註冊,辦理營業執照。但是,在某地依法設立的企業,為方便生產經營活動,擬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投資設立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2.企業法人可以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這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但是,什麽情況下企業法人應當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登記,什麽情況下可以不登記,《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進壹步研究。3.《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4.《合夥企業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5.《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可見,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營業場所的,應當依法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未經登記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在住所以外設立經營機構開展經營活動的,將違反《公司法》第十四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未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設立分公司的“無證經營”, 並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公司法對異地經營有哪些規定?公司要異地經營,壹般會有分公司,比如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壹般不再是總公司的主要經營場所。申請分支機構的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否則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