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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的家電壞了誰負責?

法律分析:1。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含有附屬設施維護條款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租賃期間電器損壞,如果電器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歸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

2.如果是自然損壞,出租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

3.房屋附屬物維修歸業主所有的約定,可以解釋為只維修不修繕。如果對方主張包含修理,可以主張這部分是格式條款,而對方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說明這壹條款。

4.如果出租人仍不同意,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需要註意的時候,妳需要證明電視機是自然損壞的,否則法院是不會認可的。

5.如果房屋內電器的責任劃分沒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列出,租客也沒有故意造成家電損壞,那麽維修費用應該由房東承擔,即使房屋中介給出了物品清單,也只是履行了告知義務。在租賃合同中,房東可以詳細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狀況等,並對物品的損壞責任做出明確約定,拍照留底。比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出租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承租人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應當對出租人承擔責任,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權損害應當對出租人承擔責任,出租人承擔財產損失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