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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物流的壹般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海商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負責將托運人委托的貨物由壹港經海路運至另壹港的合同。

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承運人是壹方當事人,通常稱為船方,其義務是將托運的貨物通過海運從壹個港口運到另壹個港口,另壹方是托運人,通常稱為貨方,其義務是托運貨物並向承運人支付運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海上貨物運輸行為,而不是貨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工具。“貨物”,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裝載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

(1)雙邊合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承運人有收取運費的權利和將貨物安全快捷地運至目的港的義務;托運人有權提取完好的貨物或者向承運人要求賠償,並有支付運費的義務。

(2)有償合同。承運人支付運費是以將貨物從壹個港口運輸到另壹個港口所提供的運輸服務為代價的;托運人在目的港收取貨物,並支付運費。

(3)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雖然只有雙方當事人,但直接涉及第三方,即收貨人。當收貨人為第三人時,其雖未參與訂立合同,但有權根據合同規定直接獲得合同約定的利益,並受合同約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收貨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實體權利和提貨、索賠、提起訴訟等訴訟權利。同時,收貨人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合同約定支付運費的,收貨人壹般應在提貨時向承運人履行支付運費的義務。

(4)壹般來說,是必備合同。壹般來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這明確規定航次租船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此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大多采用由承運人、航次租船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事先擬定的標準合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