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住單位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宿舍證明。
(4)住在親友家的,提供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
(2)除上述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暫住人口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身份證和暫住證。
第三條下列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人員,在申請暫住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暫住證: (壹)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的人員;(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交通運輸的人員;(三)從事商業、飲食、修理和服務業的人員;(四)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人員(五)其他需要辦理暫住證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