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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綠化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生態平衡,美化生活環境,促進綠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地區和地段,因地制宜地種植樹木、竹子和花卉,保護和擴大植被。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綠化目標,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綠化工作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誰將從綠化中受益。第四條綠化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綠化工作,並監督檢查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建設(園林)、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本省所有單位和年滿11周歲的公民(老弱病殘者除外),必須依法履行植樹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成綠化任務。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開展綠化宣傳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樹、竹、花,發展綠化事業。

對綠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布局,合理配置,制定綠化規劃。

綠化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市綠化規劃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第八條農村地區的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叢、牧地、村寨、房屋、水面、路旁的縫隙和廢棄的工礦區,應當納入綠化規劃。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適合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的綠地,利用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歷史文化遺址等原有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安排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第十條城鄉綠化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另行制定。第三章實施第十壹條綠化責任單位必須按照綠化規劃和技術規程組織實施綠化,保證綠化質量和效果,完成綠化任務。第十二條被列為國家和省工程綠化用地和城市居住區規劃用地的城市綠化規劃用地,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工程綠化必須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的要求組織實施。第十三條林業、建設(園林)等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建立林木種苗繁育基地,培育優良品種和壯苗。農牧部門應建立牧草種子基地。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專門的苗圃進行綠化。第十四條國有和集體所有的綠化用地,由使用者負責綠化。

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半荒山、草地,由當地村民委員會組織造林,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包或者出租、拍賣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林。

農村村民的自留山和責任山應當由村民綠化。責任山的綠化應當與原發包方簽訂合同。承包後,無力綠化的責任山可以依法轉包、轉讓給他人綠化。第十五條城市綠化規劃和城市綠地總面積的控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綠地規劃,由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指標由項目責任單位組織實施,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配合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綠化,由林業和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十六條鐵路沿線兩側的綠化,由鐵路主管部門負責;鐵路專用線的綠化由產權單位負責。

公路兩側的綠化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專用線產權單位負責。

機場和碼頭綠化由機場和碼頭管理部門負責。

水庫、湖泊、河岸、渠道保護範圍內的綠化,由其管理部門和使用者負責。

風景名勝區的綠化,由管理單位和當地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綠化由各單位負責。

軍營的綠化是駐地部隊的責任。第十七條國有和集體所有綠地的綠化,綠化期限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各類綠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自留山和責任山的綠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