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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托管,租客出事,房東需要賠償嗎?

如果房東在租房前已經確定了租客的合法身份,沒有參與矛盾,房東不承擔責任。

近年來,我們可以看到房東在租房時發生意外的責任和義務越來越多。

部分房東因出租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造成租客煤氣中毒、觸電等人身傷害事故,被判賠償,甚至被重罰或處罰。有的房東還因為租客在出租屋內賣淫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房東要小心這種可能的“意外”。

首先,房東在租房時要註意合規守法,不要把房子租給來歷不明甚至明知有問題的租客。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房東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的姓名、種類、號碼,以及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的房屋進行犯罪活動的,規定了罰款、拘留等處罰。

其次,房東要特別註意房子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房東把房子租出去之後,壹定不能什麽都不管。從適用性和可居住性的角度來說,房東在出租房屋時要保證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標準,不能有安全隱患。

安裝的燃氣熱水器是否符合規範,電線線路是否短路等。

房東負責房屋設施的維護,並應保證房屋設施的正常和安全使用。因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房東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通常房東在租房前都要進行壹定程度的形式審查。首先,需要備份租客的身份證復印件。另外,要問清楚租客租房的目的。如果租客是以經營為目的出租房屋,房東也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可以用於經營,查看租客的營業執照和人員資質。在租住過程中,壹旦發現異常,可以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

有些房東為了逃避責任,在簽訂租房合同時,加了很多免責條款。但業內人士表示,這些免責聲明能否規避法律責任,取決於房東在發現租客從事違法行為後,是否立即舉報或解除合同。

據了解,雖然我國有房屋租賃備案的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很少有房東會主動登記備案。其實只有房東按照規定出租房屋,各種風險才會降到最低。

擴展數據:

住房信托是新興的房地產旅遊業,相當於管家的升級。其業務範圍主要針對空置房產,廣泛用於空置房產的保值增值,讓業主實現省心、省時、省事的更多實際優勢。

房屋托管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使用權以合同形式轉讓給房屋經營單位,房屋經營單位將房屋使用權再次商業化的過程,包括日常管理、出租,並承擔中間房屋空置的風險。業主(或委托人)將房屋委托給受托人並簽訂委托合同,受托人將根據業主的約定為其尋找租客。

合同期內,房管單位收取租金、水電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並按合同約定將租金劃入業主或業主指定的銀行賬戶,受托人承擔承租人退租風險。受托人依靠自身專業的房屋管理經驗,通過收取業主的管理服務費和經營中的增值利潤來抵禦各種風險,達到業主和受托人互利共贏的目的。

房屋托管既解決了空置房產的維護管理問題,又充分利用了空置房產,保證了空置房產的保值增值。同時,它對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旅遊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房屋托管業務主要包括五點:

壹是經紀公司分別與業主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也就是說,這種租賃關系的成立由兩份合同組成,壹份是經紀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俗稱收房合同),另壹份是經紀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這與所謂的“中介租賃”通過壹份“三方合同”來完成租賃業務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由於住房信托不采用“三方協議”,經紀公司與業主約定的租金與經紀公司與客戶約定的租金之間不存在必然相等的數學關系。在實踐中,業主並不幹預經紀公司的租金價格,也就是說,業主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可能存在的“差價”,當然,經紀公司造成的空租損失也由經紀公司承擔。

第三,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與經紀公司向業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不壹定相同。壹般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租金的方式是3付1或6付1,但經紀公司向業主支付租金的方式壹般是按月或按季度(3個月)支付。

第四,經紀公司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空租風險,會向業主要求壹段時間的所謂“空置期”(免租期),通常為30天至45天不等。

這個管制期在經紀公司和業主簽訂的合同中有明確規定,但沒有約定管制期內經紀公司出租房屋的收益歸業主所有。這意味著經紀公司已經通過合同的規定,將控制範圍內可能產生的收入歸入經紀公司名下,不存在欺騙和侵權的嫌疑。

第五,業主、客戶、經紀公司中的任何壹方,都會以不同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壹般情況下,違約金的金額大致相當於1-2個月的房租。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以外的其他損失的,還應根據損失情況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百科-房屋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