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和發展房地產市場,加強土地管理,促進我市經濟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實行統壹規劃、統壹征地、統壹開發、統壹出讓、統壹管理(以下簡稱“五統壹”)。城市規劃區和叢臺、含山、復興、礦區四區內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統壹規劃,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不含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統壹規劃。第三條建設用地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負責,並在土地管理部門設立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第四條統壹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提前編制城市發展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應當能夠為土地出讓提供充分的依據,包括各項建設用地的具體範圍、建築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和豎向規劃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年度非農建設用地計劃,制定土地、用途、年限等條件的出讓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土地供應計劃和建設項目的性質、功能安排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建設都應服從統壹規劃。第五條統壹征地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和叢臺、邯山、復興、礦區四區範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建設需要征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縣(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建設需要征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和叢臺、邯山、復興、礦區四區內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縣(市)政府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三)不得突破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統壹征地。

(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用地,可以實行前置審批和適當預征用。

(五)人均耕地分兩村,嚴格控制征用。第六條統壹開發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統壹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 * *用地開發計劃,統壹組織開發,達到建設條件。

(二)舊城改造中需要開發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制定開發計劃,公開招標。第七條統壹轉讓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期限、可流動使用制度。

(二)統壹征用和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壹出讓。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做好轄區內城鎮國有土地的定級估價工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提供合理的地價。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應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采取不同的出讓方式。政府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樓、福利房、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可繼續實行行政劃撥。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工業用地以協議方式出讓,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房地產開發、涉外項目等用地在鎮內外招標或拍賣。

(五)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在投入建設資金總額30%以上後,可在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抵押。

(六)原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繳納出讓金並簽訂出讓合同後,方可轉讓、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權。

(七)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按照《邯鄲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八)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建設要求時,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城市規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