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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該不該備案?

法律主觀性:

1.租賃合同該不該備案?

租賃合同備案可分為兩種類型:

(壹)營業用房,對於這類房屋,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變更和終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在30日內持有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㈡住宅建築。對於居住建築,雖然暫時不需要備案,但是為了有效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最好進行備案登記,否則出租人可能會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同樣,出租人也面臨承租人將房屋非法出租給他人的風險。

二、租賃合同拖欠租金怎麽辦?

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我國《民法》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3.租賃合同可以口頭簽訂嗎?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對於經營場所,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在30日內到場所所在地的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居民樓也最好登記備案。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