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寧波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條例(2004年修訂)

寧波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維護房地產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為他人提供房地產咨詢、房地產經紀、房地產價格評估等經營服務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主管機關。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管理。

工商、土地、物價、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第六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設立相應的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法人中介服務機構、合夥中介服務機構和個體中介服務機構。第七條申請設立法人中介服務機構(含兼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

(四)符合企業法人登記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八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中介服務機構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在15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除簡單的咨詢業務外,中介服務機構向當事人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地產代理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合同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

(四)中介服務費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6)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房產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第十壹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對中介服務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雙方的資信、履約能力、房地產權屬等情況如實告知委托方和合同另壹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應當要求承租人提供在本市的固定或者暫住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租賃合同副本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房地產中介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中介服務機構不能收取或者不能完全收取中介服務費的,因委托人過錯造成的除外。

因中介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向中介人追償。第十四條中介服務機構依據房地產中介合同向當事人提供中介服務後,當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不影響中介服務機構收取中介服務費,但中介服務機構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征得當事人同意,並不得增加中介服務費。第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將中介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事項在營業場所或者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收取中介服務費,應當出具市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發票,並依法納稅。第十七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建立會計賬簿,編制財務報表。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每年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業務統計數據。第十八條居間人進行居間服務時,可以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檢查場地和設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