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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租期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除特殊主體外,其他壹般主體的集體土地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和支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