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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服務屬於哪種服務稅?

停車場屬於不動產,所以車輛停放服務屬於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的稅目。車輛停放服務是指盈利性停車場。停放在停車場的機動車需要繳納停車費,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後應當依法納稅。

地下停車場的會計處理

停車場單獨建設的,應當單獨核算。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本對象是指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為歸集和分配費用而確定的成本承擔項目”。所以如果是單獨建造,就要按照成本對象單獨核算。並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關於成本對象的相關規定確認計算相關應納稅成本。但企業要註意的是,第二十六條還規定:“成本對象應當由企業在開工前合理確定,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成本對象壹旦確定,就不能隨意更改或混淆。確需變更成本對象的,應征得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意。”。

如果停車場不是企業單獨建設的,而是屬於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則按公共* * *配套設施處理。在國稅發[2009]31號中,對“公共* * *配套設施”有相關定義:“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供熱站、水廠、文化體育場所等。由開發區的企業建設。

如果是非盈利性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或者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和公用事業的,可視為公共設施,其建設費用按公共設施收費的有關規定辦理。

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產權屬於企業,或者產權歸屬不明確,或者無償給予地方政府和公用事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成本。除企業自用外,應當按照建造開發產品的有關規定處理,確認相應的應納稅成本。產權可售的,按上述第十七條第二款處理,即仍按建設開發產品處理。如果產權不可出售或不屬於,

總之,公共設施(如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包括地下車庫)是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之壹,不存在單獨核算成本的問題。取得收入時(出售或出租),計入所得和企業所得稅,不再有匹配的開發成本。而非公共設施的建設(如單獨建設的停車場),與產品的建設開發壹樣,應單獨作為成本對象。

法律依據:

根據稅收征管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但尚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已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