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壹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法租賃合同的解除壹般有兩種:壹種是合同自然解除,壹種是人為解除。
自然終止主要包括:
1.租賃合同期滿,合同自動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條款;
3.由於不可抗力,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因上述原因解除租賃合同,壹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人為終止主要是指由於租賃雙方的人為因素導致租賃合同的終止。壹般包括無效合同的解除和租賃過程中因雙方人為因素導致的合同終止。因租賃雙方原因導致合同終止主要包括:
1.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的;
2.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
3.擅自拆除、改變租賃房屋結構或者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4.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5.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追回的其他物品。
發生上述行為,出租人不僅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還可以主張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