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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做好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人民防空條例》,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關於修改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山東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轉發《關於印發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 第二條防空地下室建設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增強青島市整體防護能力,戰時防空襲,平時防自然災害,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第三條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貫徹“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平戰結合、質量第壹”的方針,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基本建設程序,堅持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第四條在市內五區和嶗山區、黃島區、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城區新建住宅、賓館(隊)、飯店、招待所、商店、影劇院、高等院校教學樓、辦公室、科研、醫療室等民用和公共建築,必須按照標準修建平戰結合的防空地下室。第五條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標準:

(壹)十層以上或基礎開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九層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全屋式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住宅區和居住建築(包括商品房),必須統壹規劃,按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部隊和外資、中外合資企業新建基礎開挖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築工程,總建築面積(含規劃面積)達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六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壹般按五級人防工程標準執行;確需提高或降低保護標準時,必須經市人民部門批準。第壹章總則第七條按照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工程,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拒絕修建或者拖延修建。無條件結合建設的,需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部門審核同意,由建設銀行按工程造價扣除補建費,交由市人防部門按規劃安排補建。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要追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責任。第八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應當以青島市防空規劃和青島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為依據,由市民防部門和市規劃管理部門統壹規劃,使民防建設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第九條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重點是城市規劃確定的綜合開發住宅區、居住區和舊區成片改造地段。在此類地區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兼顧平戰功能,形成各區相對獨立的配套工程體系。第二章範圍和標準第十條建設項目應當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任務書和計劃投資中應當包含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內容,按照計劃管理權限報批,並抄送市人防部門。第十壹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預算,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所需材料,按現行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所有制、隸屬關系和投資渠道,由部門、地方、企事業單位自行安排。

除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必須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定外,其他民用建築均實行人防工程統壹集資、統壹建設,即建設單位按總建築面積的2%繳納結合建設費,由市人防辦統壹組織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查驗防空地下室設計圖紙或者繳納結合建設費。第十二條在民用建築設計任務書中,防空地下室主管部門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規模及投資、材料估算;

(二)防護水平和戰時效益預測;

(三)平時使用和效益預測。第十三條防空地下室,建成後歸國家防空設施所有。單位投資建設的,平時由投資單位管理使用;人防部門組織聯合建設或給予補助的,壹般委托區人防部門工程管理單位管理和安排使用;市人防部門統壹建設,與公共設施結合建設,平時由市人防部門工程管理單位管理和安排。

城鄉建設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建設數量的統計按國家統計局的統壹規定以表格形式制定,人防部門按國家民防委員會的統壹規定視同人防設施進行統計。第三章規劃與計劃第十四條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市防空設計研究室或者其他經認定的設計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