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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辦理居住證需要哪些資料?

廊坊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證;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居住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證、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

4.勞動合同或出勤證明。

辦理居住證的條件: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證明申請人身份;

2.申請人居住信息:提供租房合同、房產證或居住證明,證明申請人在當地居住;

3.申請人近期照片:通常需要壹寸或二寸彩色照片制作居住證;

4.申請人就業信息:申請人在當地有工作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單位出具的就業證明;

5.申請人的健康證明:部分地區可能需要提供健康證明,以證明申請人符合公共衛生要求。

綜上所述,辦理廊坊居住證需要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照片、居住證明和勞動合同或在讀證明。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出勤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夜間連續出勤的材料。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