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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

(壹)總則第壹條水利工程是國家和人民的財富,是抵禦旱澇災害,保障和發展工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為了保持工程效益,充分發揮工程設施的經濟效益,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提高管理水平,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科學用水,實現節約用水,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發揮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庫、灌區、排灌站、江河、湖泊、窪地、堤壩等,都應當按照規定收取水費。

所有農村社隊和受益的農民,國營社隊和公社辦的農、林、漁、牧場,工礦企業、機關、學校、交通航運、部隊等單位,都必須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無故停水的,水利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費征收工作的領導,教育廣大幹部群眾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自覺按時繳納水費。第四條農業水費:

壹是灌區基本水費:為了維持水利工程管理經費的最低支出,無論用水與否,每年都要向用水戶收取基本水費;也可以實行只在灌區不用水或少用水的年份征收基本水費的辦法。征收標準是:每畝三至五毛錢。

2.灌溉水費:從灌區渠首進水口開始計算,每使用壹立方米水收取5-8%的水費(各地、市、灌區在確定具體標準時要折算到渠口計算);灌區的水泵站也要加收電費。

三。排水站水費:各地、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以收定支的要求,制定收取水費的具體標準。

四、排灌泵站,根據排灌效益分別計算收取水費。第五條工業水費:從供水點計算,每立方米循環水收取8-10%的水費;每消耗壹立方米水,水費40-50%。第六條水電水費:1,水庫電站水費;結合灌溉用水,高水頭(20米以上)大型電站每立方米水征收0.8%的水費,小型電站每立方米水征收0.5%,低水頭水費減半征收。單獨用於發電的水按合並水的兩倍征收。2.灌區小水電水費:供水每立方米0.2-0.4%,20米以下實際水頭50%。第七條工業企業集團用水水費:每立方米循環水3-5%;用水量按每立方米15-20%收取。第八條城市生活用水水費:從供水點開始計算,每供水立方米收取8-10%的水費。第九條城市公用事業水費:從供水點開始計算,每供水壹立方米收取10-15%的水費。港口等用水的水費。應按工業用水量征收。第十條山區人畜飲水水費:從供水點計算,每供水壹立方米收取5-8%的水費。第十壹條其他水費:

1.過閘船舶收費標準:六噸以上重型船舶,每保價噸收費五至八分;不足六噸的(包括空船),每艘收取壹元裝卸費;客船每艘收費五元,拖船暫時不收費。

二、由水利工程促進漁業生產的效益,按以下標準計算:

1.水庫移民聯合經營的漁業生產,除魚苗費外,應繳納實際收入的5%至10%作為促利水費;

2、白洋澱漁業經營單位應向水利管理單位繳納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水費;

3.水從水庫輸送到魚類養殖基地,以保護魚類。水費從水庫出水口開始計算,繳費標準按工業消費水價的壹半征收。

三、沿海河道河口經水利部門疏浚後具有航運效益的,征收河道保護費和航運費,征收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第十二條工業、農業和城市生活等用水,全部實行計劃用水。超過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的,對超額用水量實行累進制收取水費。用水量超過10%的,按150%征收;超過10%至20%的,按200%征收;超過20%的,按300%征收。第十三條對灌區群眾管理組織和水庫管理人員中的長期集體工人、合同工、副業工人和專職工人,糧食補貼問題可通過向灌區受益社隊征收水利糧的方式解決。征收標準是每畝22到52。所有收上來的糧食都要交給糧食部門,由糧食部門按固定價格付款。灌區使用時,應向糧食部門購買,糧食部門應保證供應。第十四條灌溉供水工程(如水庫、大壩、樞紐工程等。)和灌區分設管理機構並單獨核算,灌溉管理機構應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繳費標準為:每供水壹立方米,繳納供水水費的2-3%(其中水庫移民補償費0.5%,至1995年)。由水庫管理單位收取後,移交同級移民部門)。第十五條水費征收時間:農業水費可根據農作物收獲季節,每年征收壹至二次;也可以實行按灌溉水量明確或預征的辦法。工業等其他水費可按季或按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