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單位、安裝單位和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的管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單位。
前款所稱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具備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和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