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解決方案是:
(1)雙方協商解決。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應註明租賃期滿後多少個工作日,房屋及其設施未損壞的,業主應退還押金。
(2)根據定金的性質,如果貨物保管安全可以返還,但如果約定是違約金則不能返還。對於租金,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扣除。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退房。
(3)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賃協議,就要嚴格執行協議。對於租金的支付,也需要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另外,如果對方退租,屬於違約行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如果和對方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
第五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