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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條款什麽時候生效?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或符合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時生效。房屋租賃合同是明確租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就租賃合同的內容達成壹致時,合同成立,壹經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租賃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記為依據,是否在房管部門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15條

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