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訴訟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6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