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六保”“六保”促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壹批)的通知》(魯〔2020〕17號)和《省住建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加快向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實施意見》(2020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就業無房職工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階段性租賃補貼)的發放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就業無房職工,是指2021、1後在本市首次就業,進行就業登記,具有當地城鎮戶籍或當地合法有效居住證,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工作地及相鄰區縣無自有住房,通過租賃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人員。
本意見所稱階段性租賃補貼,是指政府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向保障對象發放的累計期限不超過36個月的住房租賃補貼。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全市舞臺進行指導和監督。
實行租房補貼。
各區縣(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和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下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分期租賃補貼的具體實施;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家庭或用人單位申請的受理和初審。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聯合大數據等部門建立全市統壹的信息平臺,加強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探索租金代扣、補貼代發等信息技術,提高分期租賃補貼信息化水平。
第六條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大數據、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市、區縣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分期租賃補貼工作。
第七條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對接,掌握轄區內新增從業人員變動情況。企業、工業園區等就業相對集中的單位要主動上門服務,做好政策宣傳,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保障範圍。
第八條分期租賃補貼所需資金由各區縣財政統籌保障,包括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貼資金、省級住房和城鎮化建設資金、市級保障性住房補貼等資金,不足部分由區縣財政承擔。
第二章申請審批
第九條申請分期租賃補貼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實行失信懲戒制度。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階段性租房補貼壹般由職工通過用人單位申報,用人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或靈活就業人員,允許個人單獨申報。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和登記。集中申報的,單位經辦人員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壹條申請階段性租賃補貼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以新就業無房職工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同壹申請人,且家庭成員中有多名新就業無房職工的,不得重復申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單身員工可以作為壹個家庭申請。已享受人才住房補貼、生活補貼等其他住房補貼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員,不納入階段性租賃補貼範圍。
第十二條申請分期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具有當地城鎮戶籍或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工作地及相鄰區縣無自有住房;
(三)申請人在當地就業並進行就業登記,向社會正常繳費。
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四)申請人已租住工作區域內的市場住房,並簽訂了經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分期租賃補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由申請人或用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單位所在地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分期租賃補貼申請審核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和戶口簿;外來務工人員還應提供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
3.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4.申請人的畢業證書;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設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內定期受理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三)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和個人,由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準登記為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家庭。
(四)對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區縣住房城鄉建設。
設計部門應通知申請人(雇主)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復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用人單位)。
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縣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審核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第三章租賃補貼
第十五條申請階段性租賃補貼的家庭,自行或者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到市場租賃住房的,應當租賃非直系親屬的住房,並進行租賃備案。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符合條件的,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分期租賃補貼協議。
分期租賃補貼協議自次月起生效,租賃補貼資金按月或按季度足額發放,每年2月25日前完成年度分期租賃補貼發放。
第十六條階段性租賃補貼發放標準根據新就業無房職工家庭人口、學歷等情況確定,即1人家庭補貼標準為300元/月,2人家庭補貼標準為400元/月,3人及以上家庭補貼標準為500元/月。個人實際承擔的住房租賃費用低於上述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發放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
根據申請人的受教育程度,提高補貼額度,各等級浮動標準不變
50元/月以內,即大專學歷50元/月,本科學歷100元/月。以此類推,這個標準應該是全額繳納,不受實際房屋租賃費用的影響。
第十七條申請人通過與他人合租解決住房問題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和《分期租賃補貼協議》中明確分攤的租金數額。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發放分期租賃補貼:
(壹)《居住證》已過期的;
(二)工作單位發生變化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的;
(三)住房情況不再符合條件的;
(四)累計達到發放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最高時限的;
(五)其他應當停止補貼的情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階段性租賃補貼實行動態管理,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采取定期核查和動態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掌握保障家庭的工作單位、住房和人口變動情況,對不再符合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資格條件的,及時停止發放;對違規違紀的,要及時糾正並挽回損失,納入住房保障失信名單。
年內不再受理該家庭住房保障相關業務;對於拒絕退租的,
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階段性租賃補貼管理,對因辭職或者辭退而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主動向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保障家庭要積極配合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核查、動態抽查等相關工作,如實提供工作單位、家庭住房和人口變動情況。
第二十壹條已享受分期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報告義務。其工作單位、住房、人口等信息變化超出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二十二條因故退出階段性租賃補貼範圍的家庭,繼續符合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自願申請的原則,將其納入其他住房保障範圍。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