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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地上權的概念是什麽?

表見權,又稱“借地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表面權利是壹種用益物權。它作為壹種債權區別於土地租賃,因為它具有物權的性質和物權的壹切法律特征。地上權的設立、喪失和變更,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表面權利也有長期穩定的特點。這也是制定地上權的目的。大多數國家的民法長期規定了地上權的期限。具體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地上權存在期間,地上權人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以及對地上權本身的處分權。設定地上權作為擔保的,地上權可以繼承,地上權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不會因建築物或者樹木、竹子的滅失而消失。地上權可以根據法律或協議設定。各國民法都規定了地上權的設立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地上權終止後,地上權人有權收回其建築物和竹子,或從土地所有者處獲得補償,但地上權人有義務將土地恢復原狀。

記得領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