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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損壞出租人承擔什麽責任?

因承租人保管不善、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房屋內租賃物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但如果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或者租賃物的損壞是自然損耗,承租人不承擔責任,壹般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10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章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712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