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生活困難暫時無力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根據所欠租金的數額,在保證其租金收入的前提下,查明拖欠租金的具體原因,盡量照顧承租人的實際困難,協助承租人制定並執行拖欠計劃,允許承租人分期歸還所欠租金。
同時,因出租房屋租金確實過高,承租人不能按時繳納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機關認定,合理調整租金,並要求承租人按照調整後的租金繳納。
另外,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意外死亡,承辦人所欠的租金可以從其遺產中扣除。承租人的遺產已被繼承的,繼承人應當按照繼承遺產的份額分擔所欠租金。遺產不足以支付所欠房租的,剩余部分要核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商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