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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搬運行業管理辦法(修正1997)

第壹條為加強搬運裝卸行業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護承托方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搬運裝卸行業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搬運裝卸、漂流、起重、倉儲、理貨和非機動車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辦活動,是指為社會提供服務,各種費用結算(包括手續費計入產品、商品、工程費用或運費等結算)的業務經辦活動。).第四條市、縣(市)交通局是搬運裝卸行業的主管部門,市、縣(市)運輸管理處和同級交通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五條從事商業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含私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相對穩定的商品供應,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與作業相適應的工具、設備和場所,起重機械應有技術檢驗合格證;

(三)有組織機構、營業場所、業務章程和安全、質量、配送等管理制度;

(四)有不少於500元的自有流動資金,並具有經營意外事故賠償能力;

(五)有相對固定的從業人員,並持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從事搬運裝卸業的個人,應當符合上述第(壹)、(二)項條件並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繳納不低於500元的就業保證金。第六條申請辦理業務的單位(含私營企業)或個人應提交以下附件:

(壹)企業法人或負責人須持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任命書和委托書),個體(私營)須持有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營業場所和設施的使用證明;

(三)註冊資本來源證明;

(四)員工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