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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是什麽?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是關於當事人之間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為收取貨幣的壹方所在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如下:

第壹章管轄權

第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較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當事人人數眾多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提起訴訟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對未設立辦事處的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被告戶籍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原告和被告都註銷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有經常居住地,遷出後未定居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不在同壹個管轄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壹條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隊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不服結婚地國家法院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國家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居住在國外,壹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在租賃物的使用地履行。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與他人的民事糾紛。這時候就需要註意民事訴訟的程序和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