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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歸不同的企業所有。土地使用權方可以收租金嗎?

壹、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共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母公司將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份額,參與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規定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壹條規定,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投資方或聯營方以土地(房地產)作為股份投資或將房地產轉讓給被投資、聯營企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不適用於以土地(房地產)入股的投資或合資企業、投資或合資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投資或合資經營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因此,如果子公司不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母公司應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稅額綱要〉的通知》(國發[1995]110號)的規定:“(壹)取得土地或者房地產使用權,未經開發即轉讓的,(二)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本,將耕地轉為耕地的,在計算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土地價款、支付的相關費用、開發土地所需費用,加上20%的開發費用和轉讓環節繳納的稅費。”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規定母公司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母公司按照土地成本價對子公司進行投資的,可以認定為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應納稅額。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由於資產所有權發生了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第三條規定,企業自制資產的銷售收入,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發生時企業同期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向子公司投資,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視為銷售;母公司應以所購土地的成本價對子公司進行投資。除非取得的土地是對外購買的,否則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稅金及其他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如母公司擬出資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原值余額為654.38+00萬元,預計增值5000萬元,雙方確認的公允價值也為5000萬元;則企業應確認資產轉讓收入4000萬元,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印花稅

2006年6月27日後,11,投資後以土地使用權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繳納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根據產權轉讓文件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投資合同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加蓋“產權轉讓證明”。

五、契稅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稅率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以下列方式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視同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或者贈與房屋,征稅: (壹)以土地、房屋所有權作為價款投資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