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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假租賃公司的欺詐行為

租的車怎麽抵押才能還貸?合同欺詐

壹、概念及其構成

合同詐騙罪是指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合同,又稱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為達到某種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是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表現,合同法律制度體現和反映了商品經濟關系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壹般規律,為商品交換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模式。因此,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保障。但近年來,壹些不法之徒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各種經濟合同行騙,表現出極大的欺騙性、貪婪性和危害性。國家工商總局披露的最新信息顯示,我國合同簽訂的規範性和履約率不容樂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合同鑒證,嚴厲打擊合同欺詐行為。據介紹,去年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檢查499657家企業85973I2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發現不合格合同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10804合同違約;9l944份合同被取消。據了解,目前合同詐騙的情況依然突出。去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案件1.4萬件,涉案金額70多億元。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無合法經營資格的壹方與另壹方簽訂銷售或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或材料費;利用中介機構簽訂分包合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虛構建設工程或者轉包建設工程合同,騙取工程預付款的;雙方串通,利用合同轉移國有、集體財產或者據為己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弄虛作假,欺騙他人簽訂合同,或者約定難以完成的條款,違約後向對方追償違約金。

合同詐騙直接減少了對方的財產,侵犯了對方的所有權。同時,合同欺詐對社會主義市場的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危害。該條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明確界定了合同詐騙罪,對於打擊合同詐騙具有深遠意義。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且數額較大。對於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的行為,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保證的情況下,故意制造假象使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願”與騙子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主要客觀特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應當根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的資信或者貨物供應情況來確定。比如簽訂購銷合同時,供應商既沒有實物儲備,也沒有貨源。利用壹些單位急於購買緊俏或廉價物資的心理,虛構貨源,騙取信任。接受合同預付款或定金後,逾期不履行合同,可認定為無實際履行能力。需要區分兩種情況:壹種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前與他人有購買同壹標的物的要約或合同,但簽訂合同後因原方違約導致後壹合同無法履行,可視為具有壹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壹種是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在簽訂合同後才與第三人簽訂內容相同的買賣合同,而實際上並未履行。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不看簽約時的實際履行能力,僅憑簽約後的表現來判斷,犯罪分子很容易蒙混過關。當然,也要註意區分完全不能履行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有完全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詐騙罪論處。

2.以欺騙為例。欺騙大多是壹種行為,而不是簡單的不作為。欺騙是指行為人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主要表現為:冒充必要身份訂立合同;盜竊、騙取、偽造、變造法律文書和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文件,制造合法身份和履行能力的假象;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壹下。隱瞞真實是指行為人向被害人隱瞞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主要表現為: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故意;在合同中隱瞞其他妳有義務告知對方的事實。

3.使簽合同的人產生錯誤的認識。這種誤解是指對能夠導致財產處分的事實的誤解,而不是被騙者對案件全部事實的誤解。在合同詐騙罪中,受騙人的誤解是由受騙人的欺騙行為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人誤解的原因。被騙者有錯誤的認識,是欺騙的結果。如果是他人先誤解,行為人利用他人誤解取得財物,只能作為民事糾紛處理,不能作為詐騙罪處理。如果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段,他人也存在認識上的錯誤,基於這種誤解對財產進行錯誤分割,但欺騙與誤解之間沒有因果聯系,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受騙人自願與行為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財產或行為人(或第三人)因履行而直接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財產。

作為詐騙手段,經濟合同通常有三種:(1)簽訂買賣合同,騙取現金或貨物。有五種情況:壹是使用盜竊、偽造或騙取的空白合同、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二是用無效合同或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冒充有效合同或介紹信;三是使用被撤銷單位的名稱及其印章、介紹信、合同與他人簽訂合同;第四,篡改條款,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五是在標的物上設置陷阱,使對方違約,不履行合同。(2)欺詐性使用合同。行為人無承包能力,以騙取錢財為目的承包廠房或工程,騙取大量錢財供自己揮霍或逃跑。(三)利用聯營合同騙取錢財的。行為人完全沒有生產經營能力,利用與他人簽訂合資合同,騙取合資單位的錢。

就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而言,有兩種情況:(1)假面目下簽訂的合同。假面是指行為人的姓名和身份、簽訂的合同、使用的公章、介紹信都是假的。虛假的面孔必然導致合同內容的虛假,即合同內容客觀上無法履行。行為人與他人簽訂這樣的合同,欺詐是故意的,也是明顯的。只要取得了被騙的財物,就可以認定合同詐騙既遂。(2)實名簽訂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為人的姓名和身份、簽訂的合同、使用的公章、介紹信都是真實的,即實體或個人實際存在。本色簽訂的合同內容有真有假,仍有三種情況:壹是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以實際履行能力為前提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至少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時通過合同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圖,而不是騙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完全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罪。但需要註意的是,有些行為人是與限制表演能力的人簽訂合同,大大超過了這種表演能力。例如,如果只有壹份供應100噸煤的合同,他們就先後與多家客戶簽訂了供應100噸煤的合同。如果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並在簽訂後努力履行合同,雖然最終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也不認為是欺詐。但如果行為人在簽訂了幾份合同後仍不履行合同,其詐騙意圖明顯,則應以合同詐騙罪處理。二是半真半假的合同。即行為人已初步接觸了貨源,但其貨源尚未完全確定或完全取得。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內容半真半假。這種合同在客觀上具有部分履行的可能性,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為履行合同做出了努力,或者在實際行為中是否做出了努力,成為決定其行為性質的關鍵。如果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為履行合同作出了積極的努力,最後由於各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則不能認定為詐騙罪。相反,如果客觀上存在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但行為人在收到他人的預付款或定金後,主觀上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這實際上是以部分履行能力為名的欺詐行為,當然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第三種是內容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就簽訂了合同。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償占有他人錢財的意圖,沒有歸還的意思。客觀上說明騙來的錢用於揮霍或其他用途,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客觀上非法占有他人錢財,但主觀上並不想長期占有,而是想暫時取得該財物的占有權、使用權甚至收益權,待經營成功後再返還。這其實是壹種利用他人資金的行為,壹般不宜以詐騙論處。

經濟合同詐騙的主要對象是:(1)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貨物。有的偽造文件和合同,相互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或其他部門的保證書,以合法身份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匯票,盜取單位空白支票,用無效支票或空頭支票引誘對方簽訂合同;有的以洽談業務、下單、幫別人推銷產品等為由,互相簽訂合同,等等。作案人行騙時,多是隱瞞真實身份,利用對方急於推銷自己產品的心理,以先提貨後付款為由,騙取貨物。然後低價出售貨物,侵吞貨款,或將貨物用於還債、抵押等。(2)虛構貨源,簽訂空頭合同,騙取貨款。有的偽造虛假上級批準文件供地;有的用偽造的提單作為貨源;有的抓住對方急需某種緊俏物資和商品的心理,口頭補供;有的故意讓對方看到不是自己的貨,卻謊稱是自己的貨,或者根本沒有貨可看,欺騙對方;還有的用偽造的買賣合同作為貨源;等壹下。(三)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預付款或者定金的。用這種方式行騙的人有兩種心理:壹是只要拿到預付款或定金,就成功了;二是他們先拿到預付款或定金,有可能的話再繼續騙取貨款,但不能就這麽走了。(4)利用誘餌開路,騙取他人錢財。為了達到騙取對方巨額財物的目的,有的犯罪分子以支付部分預付款為誘餌,壹旦將對方的錢財置於白記的控制之下,就卷款潛逃,有的則通過部分履行合同騙取對方信任,誘使對方進壹步按照合同交付財物,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等詐騙手段騙錢騙物。(五)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活動、利益或者特許權使用費等。這些人互相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貨物、貨款,也不是為了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而是為了壹次性騙取各種名義的費用,只要拿到這筆財產,就灰溜溜的走了。這些人通常會偽造自己的身份和證件,聲稱可以購買急需的物資,或者以幫助對方銷售產品為誘餌,寫對方簽訂了虛假的買賣合同。(6)以聯合經營、投資、合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行騙。就這樣,詐騙分子往往以公司、簡田等名義偽造營業執照和註冊資本。以合法身份為掩護,欺騙他人簽訂聯營協議,騙取他人錢財。

騙取財物無論是出現在簽訂階段,還是出現在履行過程中,都屬於合同詐騙。根據本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這種行為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以虛構的單位名義或者利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物權憑證作為擔保,即以這些票據或者憑證作為自己能夠履行合同的證據,誘騙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3)無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4)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主要包括:收到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且不返還,或者因未用於履行合同而不返還的;利用合同騙取財產清償債務,沒有實際履行的;用於非法活動;用於揮霍,以至於無法歸還;等壹下。

根據法律規定,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較大數額才構成犯罪。至於什麽叫數額較大,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23l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發生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主體是合同當事人之壹。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欺詐的故意,但由於各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不能償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主觀上,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僅包括行為人本人占有非法所得,還包括意圖單位或第三人占有非法所得。

詐騙的故意時間可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時間,也可以發生在其他法律行為的過程中。例如,在利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詐騙故意可以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即簽訂虛假合同之前,已經非法占有了對方的錢財,而簽訂合同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騙取對方的錢財。詐騙故意也可以發生在簽訂合同之後,即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沒有詐騙對方錢財的意圖。但是,合同簽訂後,由於各種原因,如供應、銷售、市場情況的變化等。,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產生欺詐的故意。行為人有能力返還而不願意返還對方的錢款,然後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從而達到侵吞對方錢款的目的。

第二,識別

(壹)本罪與壹般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有很多相似之處:第壹,兩者都是在民事交往過程中產生的,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現的;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三,合同欺詐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合同糾紛當事人有時伴有欺騙行為;第四,兩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雖然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簽訂合同時考察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僅僅根據簽訂合同時的履約能力來區分欺詐和合同糾紛。但不能否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這在某些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案件中具有重要意義。例如,某人為了利潤與某人簽訂了供應合同,而沒有保證貨物的供應。收到預付款後,多方尋找貨源,仍未落實,但表示願意還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行為人在未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了供貨合同,但從其整個活動來看,不存在欺詐的主觀目的。所以不能認定為欺詐,應該作為合同糾紛處理。相反,有些人明知自己無力履行合同,也根本不打算履行,但還是和別人簽了合同。他們壹旦拿到錢,就會成就大事,或者揮霍,或者跑路,等等。不言而喻,這些人簽合同是假的,騙取財物是真的,當然應該以詐騙罪論處。

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是否有欺詐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沒有完全履行,他也只能處理合同糾紛,不能以詐騙罪定罪。沒有作弊,就不能判詐騙罪。但是,作弊不壹定構成欺詐。為了區分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有必要對詐騙罪進行具體分析。壹般來說,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際上虛構了壹些虛假要件,但並沒有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實際上並沒有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沒有完全履行,但本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說明行為人並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以不能以詐騙罪處理。而偽造文件,使用虛假文件,編造謊言,騙取信任,掩蓋自己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看行為人簽訂合同後有沒有實際行動去履行合同。司法實踐表明,行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簽訂合同後,他壹定會努力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是壹個合同糾紛。但是,有的人簽了合同之後根本不履行合同。往往款項壹收到,他們就揮霍壹空,導致無力償還。這種行為足以證明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完全是為了騙取財物。因此,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看行為人違約後是否願意承擔違約責任。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壹般情況下,行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發現自己違約或對方提出違約時,可能會從自身利益出發,提出各種借口來減輕自己的責任。但壹般情況下,我們會采取正在發生的事情的態度,在無可辯駁的已經違約的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但有些人在明知自己違約而不能履行合同時,往往會采取潛逃的方式逃避,使對方無法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這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產的故意。對於這種人,壹般以合同詐騙論處。但需要指出的是,那些不得不出去躲債的,或者在雙方談判中找借口否認自己違約的,壹般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而應作為合同糾紛處理。

5.調查行為人履行合同的原因。影響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觀條件。查明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對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當事人都享有合同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壹旦獲得,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壹方面享有權利,不願意或者不願意主動承擔義務,那麽合同的不履行在主觀上是行為人造成的,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享有權利後盡最大努力承擔義務,然而,由於行為人發生了不可預見的事實,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應作為合同糾紛處理,不能認定合同詐騙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2)本罪與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相區別的關鍵在於是否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產生欺詐行為。如果是,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否則,不構成。

第三,懲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