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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四類案件

不動產糾紛的管轄法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些案件屬於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案件就是專屬管轄的壹種。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四類案件如下: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而引起的財產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

4.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