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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期滿時,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問題

土地到期時,應歸還給原所有者。交付方式是恢復原來的合同狀態。如果土地上有附著物,在承包前自行處理達到國家。如有農作物或建築物,可與雇主協議處理。未經發包人同意,必須恢復到承包時的狀態,壹切責任自行承擔。地上附著物是指所有建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如平房、樓房、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梁等。)和地面上的固定物體(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民法典中規定,承包土地到期後,如何補償附著財產,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