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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工業園區和招商引資有什麽優惠政策?

壹、企業準入政策第壹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均可入駐園區。第二條入駐園區的企業和項目投資產出強度必須達到654.38+0.35萬元/畝和270萬元/畝。二。土地使用政策第三條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用地以每畝6萬元綜合地價出讓,或租賃園區土地。第四條基礎設施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統壹規劃建設,達到“七通壹平”(即道路、電力、供水、排水、電話、電視、網絡等無障礙通行和場地平整)後提供給入駐企業。第五條園區自建標準廠房以優惠價格租售。第六條投資者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為50年。三。稅費優惠政策第七條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的50%撥付給企業,用於配套設施建設。第八條企業開辦、建設和生產經營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第七條城市建設費),在縣級收取並上繳市級的,按最低收費標準收取;屬於同級政府和部門收費權限內的,只收取該費用,其余壹律免收或先收費後安排給企業。第九條從項目建成投產後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年度起,在享受國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前三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額劃撥給企業用於發展和再生產,第四至第五年減半征收。第十條項目建設期間和項目建成投產後,除按第九條規定應繳納的所得稅外,縣財政在5年內按30%的比例安排企業發展再生產。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按50%安排。第十壹條固定資產投資首次10萬元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或項目貸款,其生產設施固定資產貸款由縣級財政全額貼息3年。四。服務保障政策第十二條園區企業入駐實行“代理制”。對於入駐園區的企業,協議簽訂後,企業可辦理各種證照手續,在企業提供必要證件的情況下,可委托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辦理全程。第十三條園區企業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壹票制”。第十四條企業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外部環境問題,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鄉鎮和部門及時協調解決。第十五條縣政府保護企業合法經營,努力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對園區內企業的檢查必須經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向園區企業攤派或贊助。五、招商引資政策獎勵第十六條對縣級部門引進園區的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前五年,按照引進項目或企業繳納的稅收實現和優惠政策兌現後余額的10%安排專項工作資金。第十七條鎮村引進到園區的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納稅,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兌現優惠政策後的余額,在5年內全額計入引進鎮村。第十八條縣外個人或機構引進投資額654.38+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企業入園,經縣委、縣政府同意,按投產當年實現稅收的654.38+00%給予壹次性獎勵,最高額度654.38+00萬元。第十九條縣級部門爭取園區建設發展項目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安排工作經費,最高限額為654.38+0萬元。不及物動詞保單兌現程序第二十條企業、相關單位和個人向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申請保單兌現,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報縣政府批準後方可兌現。七。其他第二十壹條對累計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或當年向本級國庫實現入庫稅收654.38+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由縣政府向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發放“外來投資者綠卡”。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項目,實行“壹企壹策、壹項目壹議”。第二十三條本條未涉及的優惠政策,凡州、市、縣有明文規定的,可同時享受。第二十四條自本政策實施之日起,國家和市、縣出臺新的優惠政策,從其規定。第二十五條本政策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