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關於三輪和四輪電動車的政策
二、禁止生產和銷售非法電動三輪車。非法生產、銷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車輛,並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增任何非法電動三輪車。
3.對本通知發布前購買的非法電動三輪、四輪車設定過渡期,過渡期結束時間為2023年6月65438+2月31。過渡期在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違反交通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