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公房的物權,僅享有租賃權。符合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如欲變更承租人姓名繼續租賃,經房管部門同意,可以變更。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住。”
延伸信息公有住房有償轉讓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按規定程序,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將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權壹次性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有償轉租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按規定程序將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在壹定期限內轉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宗旨和原則:
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和轉租的目的是調劑住房余缺,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和幫助承租人改善住房條件,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規定進行轉讓和轉租。
公有住房有償轉讓、轉租後產權性質不變。比如,轉讓使用權的住房屬於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後的受讓人應當與市政府直屬管理部門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並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共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