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