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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法律條款

1.根據《民法典》第十三章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有權使用或受益於該條款的壹方;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收益權的當事人。

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取決於租賃物的交付。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根據《民法典》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被視為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必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不同於債務的轉移。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583條將租賃合同定義為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三章

民法典第215條

《民法》第583、704、705、707和7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