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2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承租人子女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