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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文本

第壹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管的機制,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領導,制定並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發展規劃,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年度目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負總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不落實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問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協助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用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和組織事故調查。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發放生產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大型固定儲罐除外,下同)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依法監督其產品質量,檢驗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的進出口。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特種設備進行檢驗檢測,並對其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部公布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對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開展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職責分工調查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和運輸工具安全管理,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的資格。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和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航空運輸和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為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發放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非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寄遞行為。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事故應急培訓和崗位技術培訓,對有資質要求的崗位,依法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或者進口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登記。

第九條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采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自動控制系統。

鼓勵科研院所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工藝、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理和安全監控等領域,攻關安全生產技術關鍵問題。

鼓勵高校和大型企業集團建立危險化學品領域多層次專業培訓體系。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使用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安全審查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期間,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試生產(使用)期不少於30日,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職能相對獨立、與生產調度相分離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於員工總數的2%,其中至少有2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從業人員500人以上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0%的比例配備危險物品安全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不足500人的,至少配備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壹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危險化學品工藝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場所,應當設置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誌和危險物質公知安全標誌。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在* *區域外的廠區內,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設立明顯標誌,建立健全巡查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查。對安全風險高的區域和場所要進行監視和監控。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的生產、儲存設施涉及危險化學品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和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實行自動控制、自動聯鎖和自動報警,實現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參數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遠程傳輸。運行中的大型化工廠應配備緊急停車系統。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應當配備氣體泄漏監測報警裝置和至少兩套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建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二十壹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並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定期檢查安全設施和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其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壹次安全評估;涉及石油化工、合成氨、硫酸、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從事起重、動火、動土、斷路、高處、設備維修、盲板封堵、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操作安全規範。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單位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 (壹)經營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二)經營加油站;(三)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和管理的;(四)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的省、市公司(分公司);(五)具有經營除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

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在其廠區內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無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點的,應當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科學規劃,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建設。

經營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燃氣體、有毒氣體、自燃液體、自燃固體、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等危險化學品(不含加油站)的,應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經營。

第二十八條城鎮人口密集區的加油站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屏障防爆技術在成品油運輸專用車輛上逐步推廣。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有儲存設施並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三十條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並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和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三十壹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並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安全防護用品和消防設施。

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自動防撞識別系統,並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水上逃生、安全防護用品和消防設施。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船舶進行全程監控。

第三十三條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具有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裝卸場所設置專用停車場或者停車位,並設置警示標誌。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發貨和裝載檢查制度,在裝載危險化學品前,檢查承運人的車輛資質證書、駕駛人和押運員的資格證書,檢查車輛和罐體、警示燈、危險化學品標誌的完好性。嚴禁超載和混裝。

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營業執照、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以及單位和托運單位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押運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三十五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立明顯標誌。

第三十六條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避免通過特大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確需通過特大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通知特大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管理單位行駛時間和路線,並對行駛在特大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內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準入、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園區)。

危險化學品園區周圍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園區設立前,應當進行總體安全風險評估,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每五年評估壹次。

未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總體安全風險評估的,危險化學品園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總體安全風險評估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承擔,科學評估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風險,核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

第三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建設在危險化學品園區內。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不在危險化學品園區內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並限期遷入危險化學品園區或轉產、關閉。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園區建設應當以確保生產安全為原則,完善水、電、汽、風、汙水處理、公共管廊、道路交通、應急救援設施等公共工程配套設施和安全保障設施,實現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和安全保障設施的專業化。

第四十壹條危險化學品園區內各單元布局應滿足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形高差、單元裝置間相互影響、產品類別、生產工藝、物資互供、公共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局功能分區。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園區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從政策和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

第四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隱患排查、風險評估、應急救援等制度。,搭建園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平臺,定期對園區及周邊社區、鄉鎮的安全生產風險進行通報、預警、預報。第四十四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依法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經檢查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並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五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非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料、設備和運輸工具;(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六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行政許可和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

供電、供水企業應當配合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通知後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提供生產經營用電、用水。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制定園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總體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監督園區各單位根據園區總體規劃制定和完善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化學品園區應當建立或者整合園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儲備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實施應急救援統壹指揮。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並至少每半年組織壹次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應急救援預案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在道路運輸或者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員、船員或者押運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壹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救援,不得推諉或者拖延。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壹)危險化學品單位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化工行業從業經驗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體、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質、核能物質和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燃氣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 11 10月65438日起施行。1998省人民政府2月9日頒布的《湖北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