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法院查封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時,要準備好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供法院調取,理性表達訴求。如果租賃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前簽訂的,承租人占有、使用該房屋,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新買受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直至到期,即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直至原合同到期。但如果租賃合同是在法院查封後簽訂的,按照法律規定,這份租賃合同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法院要求騰退時,承租人應主動搬出。
壹般來說,對於未履行的租賃合同和提前搬出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保留相應的證據,通過與出租人協商或起訴的方式要求賠償,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執行人不得抗拒申請執行人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轉移、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妨礙執行的行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占用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有其他妨害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礙。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未經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