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會計處理

企業接收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時,按照有關規定並報有關部門批準。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無償轉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

企業按有關規定無償轉讓固定資產並報有關部門批準時。

(1)借方:固定資產清算。

累積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

貸款:固定資產

(2)免費轉出時是否有清洗費。

借:無資本公積的固定資產轉移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國有資產是國家合法擁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和產權的總稱。國家屬於歷史範疇,所以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產”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理解。

自由轉讓的會計處理及企業所得稅

無償劃轉是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壹項重要工作。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2005〕239號),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均可成為無償劃轉方。《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指引》(國資產權[2009]25號)對國有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補充。

根據這兩個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國有獨資企業都可以成為受讓方,比如兩個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理論上,國有獨資單位都可以是受讓方。SASAC的規則並不全面,應該加以改進。

免費轉賬有兩種記賬方式。壹個是走資本公積賬戶,壹個是走營業外收入(支出)賬戶。無償劃轉是國有單位之間的資產轉移,不能視為收入(支出)。所以應該用第壹種方式處理。捐款以第二種方式處理。如果免費轉讓也這樣處理,就等同於捐贈。

《財政部關於做好2008年執行會計準則企業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財〔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符合會計準則確認條件的捐贈和債務豁免,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入。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捐贈,從經濟本質上判斷,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投入應視為股權交易,相關利潤應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這壹規定符合實際情況,但遺憾的是這壹文件不具有普適性。

按照第二種方式處理的,受讓方無償增加營業外收入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壹種方法不涉及當期損益,所以不應該繳納所得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此沒有統壹規定。往年免費轉讓不交所得稅;近年來,許多地方的稅務機關都下發了要求繳納所得稅的文件。

山東大學是免費轉讓的,會計走的是資本公積賬戶,所以要交所得稅。這是不合理的。所以學校暫停了無償劃轉,改為增資的方式。但是,自由轉讓和增資不是壹回事。首先,無償劃轉的適用範圍比增資要廣得多,只適用於股東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增資壹般是指增加註冊資本,不同於無償劃轉。

5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9號)。條款:

(1)企業接收股東分配的資產(包括股東捐贈的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捐贈的資產、股東放棄其在企業中的股份,下同)。凡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作為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並已在會計上實際處理的資產,不得計入企業總收益,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收到股東分配的資產,作為收入處理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

這個決定來得太晚了。對於免費轉讓來說,畢竟是福音。地方稅務機關各自為政的局面結束了。這個決定基本符合實際情況。但其適用範圍比自由轉讓小,需要進壹步擴大。另外,免費轉讓需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屬於行政措施,不需要“合同和協議”。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有些苛刻和不合理。

企業無償轉讓資產的財稅處理

資產無償劃轉通常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印花稅的辦理。

實踐中,很多國有企業集團存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資產無償劃轉的現象。

稅法上這種無償轉讓資產要交什麽稅?新會計準則沒有對無償劃轉的業務性質和財務確認進行認定。在實踐中,自由轉讓往往被理解為增加或減少投資。為了便於經營,投資優先於資本公積的增減,所以不需要進行工商變更。即對於轉入方,同時增加資產和資本公積;對於轉讓方而言,資產和資本公積將同時減少。

資產無償劃轉通常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增值稅、印花稅的辦理。

企業所得稅必須繳納

無償轉讓在稅法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無償接受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2008〕828號)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根據下列六種情況將收入確定為銷售:為營銷或銷售;用於社交;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對於國外捐贈;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基於上述規定,無償轉讓資產因涉及資產所有權轉移,應視為捐贈,資產受讓方應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轉讓方應當將其視為銷售,按照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涉及產權轉讓的文件都要交印花稅。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2005〕239號),無償劃轉雙方應簽訂無償劃轉協議。企業之間資產無償劃轉,涉及產權轉移登記的,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憑證應按其所載金額加蓋印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讓文件,都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此外,關於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無償劃轉印花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無償劃轉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對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無償劃轉暫不征收印花稅

沒有契稅

免契稅自由轉讓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調整、轉讓國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免征契稅。屬於同壹投資者的企業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以及同壹自然人與其全資企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視為應稅行為。

因此,公司之間的自由轉讓涉及廠房、房屋等不動產資產的,應當按照相同銷售額繳納5%的營業稅,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土地增值稅和應繳納的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和收益,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不包括以繼承或者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贈與”是指以下兩種情況。

壹是不動產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

二是產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捐贈給教育、民政等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因此,公司之間的資產自由轉讓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固定資產、存貨、設備的轉讓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如果將資產轉讓視為資產重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13號),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納稅人以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擴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正確反映國有資產價值,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有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有資產所有者(以下簡稱所有者)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壹)資產拍賣和轉讓;

(2)企業的兼並、出售、合資和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建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壹)資產抵押和其他擔保;

(2)企業租賃;

(三)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

第五條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國有資產評估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估和估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國有資產評估的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以及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機構), 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接受占有單位的委托,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前款所列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資產占有人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為占有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密。

第十壹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提供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立項;

(2)資產清查;

(3)評價和估算;

(4)驗證和確認。

第十三條占有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提出資產評估申請,並提交資產清單和相關會計報表。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申請。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批準資產評估項目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國務院決定對整個國家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經批準進行資產評估的項目。

第十六條申請人收到資產評估項目核準通知書後,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七條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全面清查委托單位資產、債權、債務的基礎上,核實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否與實際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並據此做出評估。

第十八條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評估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和估算,並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後,報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占有單位提交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審核、咨詢,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確認,並出具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條占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並出具裁定通知書。

第二十壹條占有人收到確認或者裁定通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評價方法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重估價值應當根據原值、凈值、成新程度、重置成本、盈利能力等因素以及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1)收益現值法;

(2)重置成本法;

(3)現行市價法;

(4)清算價格法;

(五)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采用收益現值法評估資產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的合理預期盈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資產現值,並相應評估重估價值。

第二十五條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資產的,重估應依據該資產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計折舊,並考慮資產功能變化和成新率等因素。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壽命,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估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采用現行市價法評估資產的,重估價值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采用清算價格法評估資產的,應當按照清算時資產的可變現價值評估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對原材料、在產品、合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在流動資產中,重估價值應根據資產的當前市場價格和計劃價格,並考慮購置成本、產品完成程度和損失等因素進行評估。

第29條有價證券之重估價值,應以市場價格為準。如果沒有市場價格,應考慮票面價值和預期收入等因素評估重估價值。

第三十條對單位占有的無形資產,重估價值按下列情況進行評估:

(壹)外購無形資產,按照購買成本和資產的盈利能力計價;

(二)自創或擁有的無形資產,按其形成時所需的實際成本和資產的盈利能力計價;

(三)自創或自有的未單獨核算的無形資產,按資產的盈利能力核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占有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獨或者並處下列處罰:

(1)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相當於評估費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三個月以下基本工資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導致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1)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相當於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有權查處其違法所得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和開采的評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