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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房屋轉租第三方產生的糾紛?

房屋轉租給第三方應該是普遍現象。房東、租客、第三方都希望這個過程能夠順利完成。但是往往有很多糾紛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那麽應該如何妥善處理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產生的糾紛呢?

壹、關於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行使撤銷權是否對轉租合同產生影響。

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雖然不會影響轉租合同的效力,但畢竟是違背出租人的意誌和法律的。所以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賦予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該條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也可以不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不終止租賃的,轉租關系仍然存在,不受影響。但出租人行使解除權,壹方面可以依據物權請求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另壹方面,由於合同的終止,承租人喪失了租賃權,轉租合同也不得不終止,因為其所依賴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此時,對於轉租人來說,由於與出租人沒有直接的租賃關系,自然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與之發生租賃關系的承租人能否主張損害賠償,取決於其是否善意。轉租是善意的,即在與承租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也不應知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轉租人是惡意的,即在與承租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那麽這種風險在訂立合同時是可以預見的,此時沒有理由要求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於承租人轉租,是否構成侵權。

許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認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他人財產,侵害了出租人的權利,從而將這些案件作為侵權案件處理。王澤鑒先生還認為,當出租人是租賃財產的所有人時,承租人的轉租構成對租賃人權的侵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並不完全正確。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時,以收取租金為對價,將租賃物出租給他人占有使用,收益權轉讓給轉租人自己收取租金。兩者性質相同,轉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沒有突破租賃合同約定的範圍。因此認為轉租侵犯了出租人的權利,依據略顯不足。當然,在轉租過程中,因轉租人或其他人的行為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應當構成對租賃人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關於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又將房屋轉租,向轉租人收取租金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這在理論上是頗有爭議的。有學者認為,由於承租人無權通過轉租獲得利益,承租人獲得的扣除租金後的剩余部分可以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出租人。有學者認為不構成不當得利。我們認為,所謂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的情況下,損人利己的行為。轉租中,承租人向轉租人收取租金是否損害出租人利益?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既然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租賃關系,出租人已經以租金為對價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其收益已經確定,就不再可能對租賃物進行使用和收益。至於承租人向轉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用途和收益的壹種變相形式,無論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都不會受損。因此,不能因為承租人從轉租中獲益,就認為租賃已經受損。至於轉租,承租人向其收取租金是有合同依據的,自然對其沒有損害。因此,承租人收取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遠不構成不當得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對轉租給第三人所產生的糾紛屬於何種理論侵權有了清晰的認識。面對每壹種行為,我們都做了詳細的解釋,為大家以後處理糾紛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