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
2.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書。
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年檢,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核實。
4.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擴展數據:
1.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4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個體工商戶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4、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檢驗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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