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有房產提交的房產所有權證復印件。
(2)出租人提交的租賃房屋的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復印件。
(三)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購房合同、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不能提交上述證件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各類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四)使用軍用房地產的,提交《軍用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五)其他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在房地產轉讓後改變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原轉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