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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第3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的公共* * *客運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城市軌道交通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停車場、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站場、車輛、機電設備、變電站(站)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標誌等。第四條(管理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科學管理、規範服務、高效便捷的原則。第五條(監管機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

市安監、公安、城管、規劃、建設、環保、衛生、國資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相互配合,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保護沿線設施設備。第六條(經營單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改善安全運營條件,保障運營安全。第二章施工與作業的銜接第七條(施工安全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要,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範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應予以確定,並應對操作安全性進行評估。第八條(調試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施設備進行調試和安全檢測,並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第九條(試運行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試運行合格後,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試運行基本條件評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試運行基本條件進行評估。試運營基本條件合格並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試運營。試運行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行期不得少於1年。第10條(正式運行條件)

試運行期滿,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報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正式投入運營前30日書面告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第十壹條(保護區的範圍)

下列範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壹)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圍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地面和高架線路結構外側30米範圍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站、殘疾人電梯等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外的線路和車輛基地十米範圍內。第十二條(保護區的管理)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壹)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從事施工測量、鉆探、打樁、開挖、爆破、地下頂進、灌漿、降水、錨固、錨索等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作業;

(三)鋪設、埋設、架設汙水、雨水、排洪溝、電力隧道、高壓線(方桿)等管線和其他需要穿越或者跨越城市軌道交通的設施;

(四)在河(湖)隧斷面內,修建池塘、開挖河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澇、采石采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有影響的大面積增減荷載的活動。

確需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上述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含監控方案),經運營單位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後,方可進行施工。運營單位應當將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影響較大的,還應當對安全防護方案進行專家審查論證,並委托專業機構對受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危及作業安全時,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並向行政主管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許可作業的作業單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