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規則的核心是界定關聯交易和關聯方的範圍。將所有可能利用關聯關系實現不相關人之間不可能的交易活動的人納入其中,以維護公平的交易秩序。根據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方之間的資源和義務轉移。關聯方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上市規則》明確界定了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的範圍。同時規定了潛在關聯人的條件,即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者在未來的l2個月內,因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人簽訂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具有上述關聯法人或者關聯自然人情形之壹的,以及在過去的l2個月內具有上述關聯法人或者關聯自然人情形之壹的,視為潛在關聯人。《上市規則》還規定,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並由此應當履行相應的關聯交易決策和披露程序。
《上市規則》對應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的金額、計算標準、披露內容等都有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