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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土地使用權租賃分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租賃方式合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受讓人,才有權處分該土地並合法轉讓其土地使用權。2.出租人出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證書,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人必須壹致。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出讓金,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壹定的投資開發。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九條

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壹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登記。